【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密码管理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6-04-06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