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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9号 关于由索尔维美国有限公司继承美国罗地亚有限公司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6-8-17

 

  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7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2号公告,调整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2012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目前,美国罗地亚公司适用的倾销税率为9.7%,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倾销税率为46.81%。

  2016年6月24日,索尔维美国有限公司(Solvay USA In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罗地亚集团被索尔维集团收购,美国罗地亚有限公司(Rhodia Inc.)的名称也相应变更为索尔维美国有限公司,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公司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登记证明、更名前后的股东情况、董事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经当地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美国罗地亚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符合其所在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邻苯二酚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由索尔维美国有限公司(Solvay USA Inc.)继承美国罗地亚有限公司(Rhodia Inc.)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9.7%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美国罗地亚有限公司(Rhodia 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产品,适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46.81%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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