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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中明确了: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为“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可见,我们非标题党,我们是货真价实关务专刊,我们崇尚原创!(请允许我在这插入此段小广告,(*^__^*) 嘻嘻……)
问题来了。货样广告品B被取消了,那原先申报货样广告品B的监管方式现在能统一申报为货样广告品(3010)吗?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意味着“货样广告品”范围缩小了还是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A+货样广告品B?
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A;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国外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B;
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
对于货样广告品,我们在通关过程中需要注意:
非许可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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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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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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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经营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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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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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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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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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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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每批次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旧机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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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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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试验用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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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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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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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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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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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试验用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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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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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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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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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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