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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舱单相关管理规定
1、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2、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在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3.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时,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4.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1)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2)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 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5.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吿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6.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7.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经核对不相符的,海关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 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8.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9.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10.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11.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12.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査验、放行手续。
13.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T.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