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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小编最近碰到的一个商品,名叫可可乳脂,由于产品还未上市,还没有该产品的图片,那么我们先文字介绍下这个商品:
可可乳脂:
成分含量:无水奶油98.8%,可可液块1.2%。工艺:无水奶油和可可液块分别过滤后包装储存制得该产品。 25度常温下,上层为液态,底部为偏固态,中间为固液混合态,用途:作为原材料主要用来做巧克力糖果或巧克力甜点,外观:琥珀色至棕褐色油状浆状
刚看到这个商品怎么考虑归类,是不是首先考虑的有可能的税号分别为
04章奶油;
18章可可制品;
19章04.01-04.04制的食品。
在解答这个商品的归类思路时,我们先来了解下,这个无水奶油是什么东西?它属于奶油么?对此疑问,我也向客户再次索取信息,得到关于无水奶油的资料如下:
无水奶油是纯乳脂,由稀奶油制得,保持了极佳的天然特性。无水奶油为成品提供一种天然牛乳风味和浓郁口感,是完美的高品质脂肪配料。无水奶油的典型组成为:乳脂肪99.9%,水 0.1%
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无水奶油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奶油是有区别的,它主要成分是乳脂肪,也就是说单独的无水奶油应该归入品目04.05项下,
当我们了解了这个知识点以后,我们可以进行后续的归类了。
我们都知道,这个商品是属于混合物,我们首先看归类总规则一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19章已被排除,因为它只包括04.01-04.04的商品。那接下来是不是就是二选一了呢?
我们再次将书翻到18章,看下18章章注的排他条款,我们发现18章只排除了品名04.03、19.01等,可是这两个税号,跟我们产品都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商品两个章节都没有互排,那怎么办?
有人说:04.05的可能性更大啊?首先98.8%都是无水奶油啊,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基本特征认定,应该归入04.05;
也有人说:我也同意品目04.05,但是用总规则一就可以了,“本类还包括脱水黄油、印度酥油(通常用水牛或黄牛乳制成的一种黄油)和用黄油和少量草本植物、调味料、香料、大蒜等混合制成的产品(但这些产品必须具有本品目所列产品的特征)。”这个品目注释说明04.05可以是混合物啊。
也有人反驳:18章的商品不是非要可可占大比例的,比如1901的商品只要可可含量大于5%不就属于可可制品了么?
以上三种意见看着都挺有道理的?那么接下去该怎么办?到底应该怎么归呢?我们再次看这个商品,在我们再三纠结沟通下,终于再次获得了产品的补充信息:“可可液块中可可脂含量约为55[可可液块在整个商品中只占1.2%呀]%”,这个条件一下子让我们豁然开朗,我们看下04.05的品目注释(字非常小,一不留神就忽略了)“本品目不包括含乳脂以外其他脂的油脂酱和按重量计含乳脂少于39%的油脂酱[疑问:这个排除的是油脂酱,该商品是油脂酱吗?]”这条条文,就这么把产品从04.05排他了。
很多人会问,那是不是该归21.06食品,但是21.06是兜底税号,这个商品既然在18章未被排他,建议还是按可可制品归入品目18.06项下。
再次感叹产品信息是如何重要,需要不断深挖,才能不断的排他,不断向正确的方向靠拢。
当然,以上观点,仅供抛砖引玉,提供参考之用,若有不足还望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