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免费注册
报关系统点击这里
能归类
云资讯 >> 海关法规 >> 新闻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26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20日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上海科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2楼
公司邮箱:4008805051@keyue.net
业务咨询:400-118-5156
售后支持:400-880-5051
科越微信 科越微博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

    沪ICP备05030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