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16-7-21
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2016年4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2016年5月20日,朗盛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以下称朗盛比利时)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目前的税率水平,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6年5月27日,商务部就收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商务部依法对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产品范围是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的产品。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和2016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
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2[1]。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727;65198197
传真:86-10-651980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7月21日
[1] 2009年至2010年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2011年之后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