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6-7-11
2005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7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9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7月2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6年7月21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