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16-6-29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的进口相纸征收税。其中,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7.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2%。反倾销日本美国公告
2015年6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申请,主张终裁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相纸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法对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根据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6%。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 年6月2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