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6-6-16
2005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采取反倾销措施。2011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2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6年6月16日。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6月16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合格的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6月17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