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5-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沃尔玛公司关于解除2012年第49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商务部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背景和审查程序
2012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9号公告,附条件批准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有限公司33.6%的股权,要求沃尔玛公司履行如下义务:第一,沃尔玛公司间接控股的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上海)对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实多)持有的1号店网上购物平台的收购,仅限于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部分;第二,在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纽海上海在此次收购后不得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不得通过VIE架构从事之前由益实多运营的增值电信业务。2015年7月,沃尔玛公司提出解除2012年第49号公告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
评估过程中,商务部与当事方进行了多次会谈,要求其补充了证据材料,通过座谈会和书面形式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依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重点核查了2012年第49号公告的执行情况,研究了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等,综合评估了解除限制性条件的理由和影响。
二、公告执行情况
商务部对沃尔玛公司履行2012年第49号公告义务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评估。在执行期间,沃尔玛公司成立了特别委员会,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和审查;保持1号店网上直销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独立运营;定期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履行义务情况。经监督检查,商务部未发现沃尔玛公司利用所获得的1号店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未发现沃尔玛公司通过VIE架构从事益实多之前运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未收到关于沃尔玛公司违反2012年第49号公告的举报。商务部评估认为,在执行期间,沃尔玛公司履行了2012年第49号公告要求的各项义务。
三、竞争分析
依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和2012年第49号公告的要求,商务部重点评估了解除限制性条件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
评估发现,公告发布后,特别是2014年以来,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有利于新竞争者进入。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该政策有利于更多竞争者进入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另一方面,在公告实施期间,中国网上零售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相关市场内的主要竞争者发展较快,并建立了服务于网上零售的仓储配送系统和供货渠道,市场影响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部分竞争者已全面开展网上超市业务,在商品品类、配送地域、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获得了较大提升,与1号店业务进一步同质化,相关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在2012年之前,1号店在超市品类的电商领域发展速度较快;在公告实施期间,1号店的优势逐渐消失,销售额增长趋势逐渐放缓。第三方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公告实施期间,当事方控制的1号店业务市场份额无实质增长,其发展速度落后于主要竞争者。评估认为,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解除2012年第49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难以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四、审查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商务部决定解除2012年第49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