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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欣海 毛小小归类工作室 唐文君
【主题】
企业有一款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需要了解从归类角度来看,哪种情况下,其依据海关归类原则需要归入砂糖税号(1701.99)。哪种情况下商品归类会超出17章范畴,可以归入其他未列名食品的税号(2106.90)。企业根据我们的意见对其产品进行改良,规避归入17.01。
【第一部分】
关于糖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参考文献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加工工艺:食糖的加工工艺通常由甘蔗或甜菜为原料,进行糖汁的提取、煮炼结晶、分蜜、清净处理等工艺制程。
外观:颗粒状,溶于水。
常见的食糖有,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方糖、冰糖等。
意见: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如果工艺与上述一致,种类与上述一致,则初步符合《税则》17章的范畴。
【第二部分】
归入《海关进出口税则》1701.99项下的商品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参考《税则》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的章注释——
本章不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还包括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
本章的固体糖及糖蜜可添加着色剂、香料(例如,柠檬酸或香草精)或人造甜味剂(例如,阿斯巴甜或甜叶菊),只要其仍保留糖或糖蜜的原有特征。
——参考海关总署 2015年6号公告、《海关进出口税则》、《品目注释》
意见:如果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符合上述糖类的基本特性(注意划线部分),同时添加剂在上述所列范畴内,则本商品还是应当归入税则第十七章。
参考《品目注释》对于品目17.01的注释:
甘蔗或甜菜的精制糖是通过进一步加工原糖制得,通常为白色结晶物质。市场上销售的糖,粗细不一,或呈小方块状、塔状、片状、棒状或规则的模制及切割块状。
咨询意见:也就是说,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只要是固体,其外观是不影响其归类的。
【第三部分】
关于哪些商品超出了《海关进出口税则》17.01项下的归类范畴。
参考《品目注释》对于品目17.01的注释:
应注意到,本品目仅包括固体(粉末状在内)的甘蔗糖和甜菜糖(这些糖可含添加的香料或色料)。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已失去糖的特征的制饮料用固体(包括粒状或粉状)制品(品目21.06)。参考——海关总署2015年6号公告。
意见:也就是说,如果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为饮料用固体(固体饮料),或颗粒状、或粉末状,且非麦乳精,速溶咖啡等《税则》已经列名的商品,可归入2106.90项下。
“固体饮料”名词解释——固体饮料是指以糖、乳和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食用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每100克成品水分不高于5克的固体制品,呈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来源为百度百科)
同时参考《品目注释》对于品目17.01的注释:
由糖水溶液组成的甘蔗或甜菜糖浆如果不含添加香料或色料,应归入品目17.02,否则归入品目21.06。
意见:也就是说,如果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为由糖水溶液组成的甘蔗或甜菜糖浆,且添加了香料或者色料,则符合21.06的范畴,可以归入2106.90项下。
【第四部分】
关于此次报告的总结性叙述
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只要符合本报告第二部分的第一条意见,那么该商品应当归入1701.99项下。如果砂糖/山梨糖醇的调整品(产品)符合本报告第三部分的第一或第二条意见,那么可以归入2106.90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