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 4月 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英文名称: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称: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 (Kraft )Paper等。
具体描述:未漂白纸袋纸是大多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原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制得(无论是否经过伸性装置处理)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被调查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定量(克重)≤,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 N.m/g(抗张强度(kN/m)=抗张指数(N.m/g)×定量÷1000),撕裂指数(纵向) (撕裂度(mN)=撕裂指数×定量), 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0 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8 J/g,透气度≥3.4μm/(Pa.s),伸长率(纵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42100和48043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14.9%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2. 其他美国公司 14.9%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毕瑞瑞典公司 23.5%
(BillerudKorsnäs Sweden AB)
2. 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29.0%
(Mondi Stambolijski EAD)
3. 毕瑞芬兰公司 26.2%
(BillerudKorsnäs Finland Oy)
4. 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26.2%
(Mondi Frantschach GmbH)
5. 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26.2%
(Mondi Steti a.s.)
6. 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26.2%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7. 其他欧盟公司 29.0%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20.5%
(Oji Paper Co., Ltd.)
2. 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20.5%
(Oji Materia Co., Ltd.)
3. 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20.5%
(Chuetsu Pulp & Paper Co., Ltd.)
4.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20.5%
5.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20.5%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6. 其他日本公司 20.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4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欧盟和日本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