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6-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 7月 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腈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国内腈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
被调查产品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 fiber。
化学结构式:
R代表:CN或其他官能基团
产品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其分子链中至少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他颜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腈纶的相对密度较小,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有机溶剂),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通常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
主要用途: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船的罩衣)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上述税号项下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 17.8%
(JAPAN EXLAN CO., LTD)
2. 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15.8%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3. 东丽株式会社 16.9%
(Toray Industries, Inc.)
4. 其他日本公司 17.8%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6.1%
(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2. 其他韩国公司 6.1%
(All Others)
土耳其公司:
1. 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 10.7%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Ş.)
2. 其他土耳其公司 10.7%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