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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税则归类中的“零售包装”|云通关归类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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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海 毛小小归类工作室 倪俊杰 
 
在我们平时的商品归类中,提到“零售包装”,相信大家极有可能会与归类总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有所混淆。当一种组合货品已无法运用归类总规则一、总规则二或总规则三(一)来进行归类,并且符合“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其包装形式适用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这三个条件,即满足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二)按构成该组合货品基本特征的商品来归类。
相信大家对于总规则三(二)中“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都已经能纯熟运用,那本文就来归纳总结下在归类总规则一,即《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品目注释》的规定下,符合“零售包装”产品来归类的各种情况。
在《税则》中,有较多涉及“零售包装”的商品税号,并且有些商品税号其“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差。所以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判断所申报的商品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商品范畴非常重要。
我们如何来界定“零售包装”?货物的包装一般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储存、计数等。“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或直接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具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等作用。在海关《税则》中,所称的“零售包装”即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包装”。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对于“零售包装”没有相关定义,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在《税则》中,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性的标准来作界定、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量的标准来作界定,有些则既没定性也没定量的标准,纯属一般惯例标准。
首先,是用定性的标准来界定。在《品目注释》中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的相关规定提到:
“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零售包装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
  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等”或“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来作判断。
同时,《品目注释》中对于品目3212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有述:
“‘制成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这些是非成膜产品,通常由着色料和其他物质(例如,惰性稀释剂、能促进着色剂的渗透性和固着性的表面活性产品)混合组成,有时还加有媒染剂。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它们才可归入本品目:零售包装的染料(例如,袋装粉、瓶装液);明显为零售形状的(例如,球、片及类似形状)。
归入本品目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销售。本品目也包括实验室用的特种染料,例如,对显微制剂染色的染料。”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袋装粉、瓶装液”或“球、片及类似形状”来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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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零售包装着色料
 
其次,是用定量的标准来界定。在《税则》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相关规定有述:
“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上述零售包装是用“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的量来作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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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婴幼儿均化食品
 
最后,是既不能用定性,也不能用定量标准来界定的情况。在《品目注释》中第六类总注释的相关规定提到: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该零售包装既没定性也没定量的标准。
 
同样,在《品目注释》中品目33.07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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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洁肤制品
 
“沐浴用制剂,例如,香浴盐及泡沫浴用制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组成,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归入品目34.01;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上述产品应归入品目34.02。”,该零售包装亦是既没定性也没定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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