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间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2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