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欣海报关 程颖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
【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属履约管理和环保管理。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和一些濒危物种,如犀牛角、麝香、虎骨。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2大项84类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如:长纤维青石棉、二噁英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以及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旧服装、血流制品、氯酸钾、硝酸铵、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依据《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规定不得进口以下技术: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学、建筑材料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