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63号
质检总局关于停止实施进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备案工作的公告
1997年,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中国轻工总工会会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9部门发出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14号)。之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下发《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含汞电池实施汞含量检测并备案。
从电池汞含量检测备案工作实施15年的情况来看,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已经得到根本上的控制,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均已牢固树立相关责任意识和质量控制意识,目前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可基本确保电池产品符合《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GB24427-2009)和(GB24428-2009)《锌-氧化银、锌-空气、锌-二氧化锰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等标准中对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从质量控制角度可取消进口电池检验中汞含量的备案工作。
同时,按照总局加快推进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提高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促进外贸便利化发展的要求,结合电池产业发展和贸易实际,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实施进口电池产品检验监管中的汞含量备案工作,《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废止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