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欣海报关 梁玉婷
通关模式: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参考文献: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海关总署2012年第53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
1、概念:“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2、符合条件:自2013年11月1日起,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通关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B类生产型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模式。
3、资质申请: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附件2)(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4、清关流程:属地预录---口岸商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口岸提货
二.属地申报,属地验放
参考文献: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1、概念:“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2、符合条件: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
3、资质申请:
(一)凡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附件2),直属海关根据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附件3)。
(二)凡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包括“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通关模式的企业,须与所在地直属海关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详见附件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
4、清关流程:属地预录---口岸商检,属地申报---属地验放—口岸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