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欣海报关 梁玉婷
一.问题
中瑞散货清关时发票上已有原产地序列号,同时也办理了T证(欧盟间运输证明),为何还是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二.可享协定税率的满足条件:
1.瑞士属内陆国,海运出口至上海需经过第三国中转,FTA中转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2.中转国未能出具官方未加工证明,进口同时提供以下两个单证时,默认为“未加工”
A.全程联运提单上箱号未更改过;
B.外方出具的T证(运输证明)
三.具体分析:
1.瑞士因属内陆国海运进口必定经过中转,“中转”可视为”直接运输”能够享受协定税率,货物必须满足:
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申报时提供:
(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二)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出处:海关总署第223号令
第十六条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当自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瑞士关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除通过管道运输至我国的瑞士原产货物外,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其他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二)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十七条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二)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2.散货无法核查箱号,封号,且T证暂无文件支持可等同于未加工证明:
1)海关总署第223号令中十七条(二)中提到的“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中转国未能出具官方未加工证明,进口同时提供以下两个单证时,默认为“未加工”
a.全程联运提单
b.瑞士→中转国→中国的联运提单上箱号,封号未更改则视为”未进行实质性加工”可享受协定税率.
但实际操作中散货无法核对箱号,封号,所以不符合享受协定税率条件
2) “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客户提供的欧盟
T证在欧盟国中不仅是运输证明,不可作为”未加工证明”;但中国海关无任何文件支持T证等同于未加工证明,仅代表运输证明,所以散货无法享受协定税率。
四.操作建议
1.建议整箱/空运出运
2.若仍以散货进口,需考虑清关时间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