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诸佳旻
前不久海关出了个新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中的“法定节假日”中春节的具体时间重新明确,原先春节的时间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现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个公告看似不痛不痒,但和滞报、滞纳天数确定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滞报金。
所谓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进口货物的
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记得本小编大学初接触报关课程时,滞报金作为重要考点曾被老师反复强调过以致小编初入行时,突然发现原来滞报金根本不用自己算,计算机就能帮我算的清清楚楚时还很是不屑。可没过多久我就被上了血淋淋的一课,我的一个同事因为国庆放假七天没有及时申报,直接导致400万美金的货值超过申报期限产生了巨额滞报金。
其实滞报金的计算即使是小学水平也是妥妥的,他的难点是滞报天数的确定,尤其是遇到顺延的问题。
早在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4年出具的218号令对该条进行了修订:规定为“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申报期限和滞报天数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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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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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从运输工具申报日的第二天开始算,当天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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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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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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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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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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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5天(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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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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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接受申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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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计算方法:
日征收金额: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不足50元免征。
滞报金的减免: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滞报金不予征收情形: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谈了这么久滞报金又怎能不提一提他的好兄弟滞纳金呢?这两者虽然乍看很类似,但仔细研究条款发现大有不同
这里我们就简单的罗列下这并不受企业待见兄弟俩的异同点
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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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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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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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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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申报期限截止日无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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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关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天(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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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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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至元,小数点以后的直接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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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计算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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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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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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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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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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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超期未报货物提取变卖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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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税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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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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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海关行政事业专用收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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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用缴款书(与税款缴纳凭证相同,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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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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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分之五,50元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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