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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0号 公布《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15-10-28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已获得2015年出口配额的企业及新申请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2016年铟出口配额:

  1.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新申请企业以2012-2014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准: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12吨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18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22吨以上。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3.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包括:

  (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二氧化硫(SO2)、砷化氢(AsH3) 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

  (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6.主产金属废渣中提取铟的回收率不小于80%。

  7.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后制造。

  8.冶炼企业所采购的精矿及初级原料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其所用进口原料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9.独立回收企业所采购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

  10.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以上第2款标准。

  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12.2012-201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2012-2014年有铟出口实绩(2015年新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必须收购具备铟出口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6.2012-201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二、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已获得2015年出口配额的企业及新申请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2016年锡出口配额: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新申请企业需投产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年产锡锭 2000吨以上。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炼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内销数量为准。

  3.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年产量需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94号公告中相关年产量标准,且上年度出口供货量不低于300吨。供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6.企业所产产品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情况适当降低第一条第三、四款标准。

  7.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锡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及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2012-201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

  2.2012-2014年有锡出口实绩(2015年新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流通企业采购的产品需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合法手续的企业。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6.2012-201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进行汇总,于2015年11月16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商务部。资料报送请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不接受其他快递报送。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资料报送请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不接受其他快递报送。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接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答复意见。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并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四、报送材料 

  铟、锡出口配额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需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2014年相关产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留存原件备查。(铟出口配额新申请企业需同时提供2012-2013年有关发票)。对于提供虚假发票者,将取消其出口配额申报资格,并保留移交税务部门处理的权利。

  (五)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企业汇总表

 

 

商  务  部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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