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5-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诺基亚公司(Nokia Oyj,以下简称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公司(Alcatel Lucent,以下简称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5年4月21日,商务部收到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6月1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7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10月1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调查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诺基亚于1865年在芬兰赫尔辛基注册成立,在赫尔辛基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诺基亚是一家跨国通讯和信息技术公司,主要有三个业务单元:诺基亚网络、HERE地图和诺基亚科技。诺基亚在中国有15家子公司。
被收购方阿尔卡特朗讯于2006年在法国注册成立,在巴黎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阿尔卡特朗讯的业务单元分为接入及核心网络。阿尔卡特朗讯在中国有16家子公司。
2015年4月15日,诺基亚和阿尔卡特朗讯签署收购交易谅解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本交易将在法国和美国证券市场,通过公开要约收购的方式完成。诺基亚预计交易金额为156亿欧元(约1274.5亿元人民币)。交易之后,若诺基亚拥有阿尔卡特朗讯100%的股份,阿尔卡特朗讯的前股东们将持有合并后实体达33.5%的股份。如果交易后诺基亚持有阿尔卡特朗讯的股份少于95%,诺基亚将有权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使其对阿尔卡特朗讯达到100%持股。合并后实体的股东将维持分散状态,没有最终控制人。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诺基亚和阿尔卡特朗讯在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和服务市场存在横向重叠。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可进一步细分为无线网络接入设备(Radio Access Network, RAN)和核心网络系统设备(Core Network Systems, CNS)。市场调查显示,这两类产品一般分别单独进行采购,不同的客户选择不同的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和核心网络系统设备供应商,而且由于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和核心网络系统设备适用的接口已经实现了标准化,产品间存在充分的通用性,因此可作为两个单独市场进行考察。与无线通信网络设备供应相关,集中双方均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服务。此外,集中双方交易前均从事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业务,覆盖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和移动终端设备。无线通信网络设备结构如下图所示:
1.无线网络接入设备。
无线网络接入设备的功能是将信号从移动终端设备传输到核心网络系统设备上,它一方面是移动终端设备的一个开放接口,另一方面是核心网络系统设备的开放接口。市场调查显示,无线网络接入设备根据通信技术标准的不同(2G、3G、4G)在设备结构和功能上存在差异,应用上不具备完全的替代性,存在进一步细分市场的可能。
2G标准包括全球移动通讯系统(GSM)和码分多址接入(CDMA)标准。GSM标准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主持制定,CDMA标准由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主持制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GSM网络,中国电信运行CDMA网络。2G系统主要支持语音服务,同时也支持基础数据传输。在2G系统里,无线网络接入设备通过基站收发信台连接移动终端设备和网络。基站收发信台与少量基站控制器连接并由其控制,并被连接到核心网络系统。
3G标准包括宽带码分多址接入(WCDMA)、CDMA2000、时分同步码分多址接入(TD-SCDMA)标准。其中,WCDMA、TD-SCDMA标准由3GPP(ETSI创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制定并发布。CDMA2000标准由3GPP2(TIA创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2)制定并发布。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适用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3G系统支持语音和增强的数据传输。在3G系统里,连接移动终端设备和网络的部分是 Node-B设备。Node-B是从呼叫方传来的语音或数据信号的初始接收者。每个Node-B覆盖一定的地理区域。和2G系统里的基站控制器一样,无线网络控制器对多个Node-B进行集中控制,在给定区域里接收所有Node-B发来的信息,并连接到核心网络系统。
4G标准主要是指LTE标准,由3GPP制定并发布,在欧洲、美国、中国使用。4G系统主要支持数据传输,其功能优于3G。LTE提供了一种“扁平”网络接入架构,简化和移除了导致多重链路层的传统上分层级的网络元素,降低了网络的复杂性。目前,大量运营商正过渡到LTE,但也继续在3G网络上经营语音服务。在4G/LTE无线网络设备中,演进型Node-B(Evolved Node-B,简称eNode-B或eNB)完全取代了3G中的Node-B和无线网络控制器。eNB自带控制功能,可以直接连接到演进分组核心,进而提供一个更为扁平和更有效率的网络架构。
2.核心网络系统设备。
核心网络系统设备,是指在移动网络中管理信息流的设备,它能够提供呼叫控制和诸如位置更新和认证等安全功能。市场调查显示,核心网络系统设备可进一步分为无线分组核心设备(包括用于2G和3G网络的传统分组核心设备和用于4G/LTE的演进分组核心);网络承载IP电话设备 (Carrier IP Telephone),即利用IP协议提供语音和数据的网络承载电话设备;以及运营支持系统软件,即帮助用户有效管理网络的运营支持软件和用户体验管理软件。上述设备用户可以一起购买,也能分别购买,本案在考察核心网络系统设备市场时对上述三个细分市场分别考察。
3.网络基础设施服务。
与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和核心网络系统设备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两大类,网络实现和维护服务以及专业服务。网络实现和维护服务,指提供诸如建设和运输无线接入设备和核心网络系统设备、建立和实现全包工程、软件和硬件支持以及客户培训等实现和维护服务。专业服务,包括托管服务和系统整合服务。托管服务可以帮助运营商将一些任务外包给服务提供者,包括与网络相关的技术活动。系统整合服务提供专业的服务,保证用户移动基础设施产品平稳而有效地整合入单一网络。专业服务可以由独立的供应商单独提供,可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
4.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标准是指,由标准制定组织(SSO)或联盟协商一致制定并公布,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是在生产活动中为达到标准而必须实施的技术。技术标准的确立与实施保证了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垄断权,赋予权利人就特定专利技术排他性使用的独占性权利。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即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需的专利。
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众多,往往由专利持有人进行一揽子许可。从需求替代角度看,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存在逐项进一步细分的可能,但就本案而言,是否细分并不影响反垄断审查结论。本案反垄断审查对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进行了整体考察。
(二)相关地域市场。
从地域上看,尽管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存在国际标准化,进口限制、运输成本和技术要求不构成重大制约因素,但竞争者并未完全在全球范围内竞争,各国和地区之间使用的通信标准和技术仍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对竞争者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本案重点考察集中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考虑到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就同一技术在全球不同国家持有相应专利权、专利持有人通常采取全球专利打包许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被许可人、不存在运输成本、价格方面有限的区域差异等因素,相关地域市场存在被界定为全球市场的可能,但考虑到中国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本案重点考察集中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依法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分析了集中双方在无线网络接入设备、核心网络系统设备、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市场存在的横向重叠。与此相关,还考察了集中后诺基亚持有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可能引发的竞争问题。
(一)在无线网络接入设备领域,集中双方都供应2G、3G和 4G网络使用的无线网络接入设备的业务。以营业额计算,2014年诺基亚在中国2G GSM、3G WCDMA和 4G LTE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0-25%]、[15-20%]和[5-10%];阿尔卡特朗讯在中国2G GSM、3G WCDMA和 4G LTE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10%]、[10-15%]和[5-10]%。双方合并后在中国2G GSM、3G WCDMA和 4G LTE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35%]、[25-30%]和[15-20%]。
市场调查显示,在中国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存在多家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4G LTE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爱立信公司(爱立信)都是活跃的竞争者,其中华为、中兴的市场份额均高于合并后诺基亚的市场份额,能够维持现有市场的竞争格局。在3G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双方横向重叠集中在WCDMA市场,合并后市场份额为[25-30%],市场主要竞争者华为、中兴、爱立信的市场份额均高于20%,能够对合并后实体形成有效的竞争制约,市场竞争格局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在2G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双方横向重叠集中在GSM市场,爱立信和华为的市场份额均为[20-25%]左右,中兴占有约[5-10%]的市场份额。尽管合并后实体市场份额较高,但双方市场份额和营业额与之前几年相比已成逐步下降趋势。双方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在中国2G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的合并营业额不断下降,降幅达66%。华为、爱立信、中兴虽市场份额低于合并后实体,仍是活跃的竞争者。合并后实体不具备在该市场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此外,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商务部未收到同行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对合并后实体在中国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意见。
综上,本交易难以在中国2G、3G和 4G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在核心网络系统设备领域,双方在中国无线分组核心设备(包括用于2G和3G网络的传统分组核心设备和用于4G的演进分组核心)、中国运营支持系统软件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以营业额计算,双方在2014年中国传统分组核心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为[10-15%],在演进分组核心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为[10-15%]。在运营支持系统软件市场,双方2014年在中国的合并市场份额为[10-15%]。在上述市场,存在众多活跃的竞争对手,如华为、中兴、爱立信,市场份额均高于合并后实体,能够形成有力的竞争制约。且本次交易中,被收购方阿尔卡特朗讯带来的市场份额增量在上述市场均不高,未实质性增强诺基亚的市场地位,上述相关市场竞争格局不会因本交易而发生实质性改变。本交易难以在中国无线分组核心设备市场、运营支持系统软件市场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
(三)在网络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双方在中国网络实现服务和维护服务、托管服务、系统整合服务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10-15%]、[5-10%]和[0-5%]。在上述市场,存在众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如华为、中兴、爱立信,能够对合并后实体形成有力的竞争制约。且本次交易中被收购方阿尔卡特朗讯带来的市场份额增量在上述市场不高,并未实质性增强诺基亚的市场地位,各相关市场竞争格局不会因本交易而发生实质性改变。本交易难以在上述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四)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
1.本项集中增强了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集中度。诺基亚和阿尔卡特朗讯均参加了多个国际标准制定组织(例如,ETSI、3GPP、国际电信联盟(ITU)、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并参与制订了现行主要通信标准,包括2G标准、3G标准、4G标准。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在不同专利权人中的数量分布可以体现专利许可市场的集中情况。就本交易而言,主要考察了2G、3G和4G无线通信标准许可市场的专利集中情况。
根据第三方机构iRunway2013年发布的研究报告《2G和3G移动通信》、Cyber Creative Institute2013年6月发布的《向ETSI声明的LTE必要专利评估》以及有关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集中后,诺基亚在2G、3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持有的专利比例将从[25-35%]上升至[35-45%],与列第二位的高通公司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集中后诺基亚在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排名从第二位上升至第一位。就整体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而言,集中增加了诺基亚2G、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份额,增强了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集中度。
2.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是下游市场进入的主要障碍。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对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设备制造行业至关重要,特别是,获得通信标准技术许可是进入市场的必要前提。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通信行业的技术内竞争,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技术实现和解决方案,即使可作为标准技术的替代,其价值也将因标准的确立而明显降低。而且,由于通信产业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征,转换技术发展路径的成本高昂,寻求替代技术在商业上也不可行。因此,持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该特定标准设置方面,具有对该标准使用的控制权,当这个标准构成进入障碍时,该权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该标准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如果该权利持有人通过滥用其权利,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拒绝许可、过高收取许可费或进行歧视性许可等,都可能扭曲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
3.被许可人对获得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依赖程度高,且不具备有效制衡能力。市场调查显示,中国市场上活跃的大部分被许可人和潜在被许可人为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制造企业。由于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须与上一代技术标准兼容,即便在4G时代,被许可人仍然需要获得2G、3G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从技术角度讲,4G时代的LTE网络只能承载数据业务,不能进行语音通话,因此技术上仍需依赖2G和3G标准技术实现语音通话功能。从商业角度讲,在中国,目前2G和3G网络仍然占据主流市场,且现有通信网络运营商在2G和3G网络投入巨大,仍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护2G和3G网络。阿尔卡特朗讯在2G和3G通信技术方面拥有强大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交易将增强诺基亚相关专利许可的谈判实力。中国市场上大部分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和移动终端制造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不具备与诺基亚交叉许可的基础,在与诺基亚的专利许可谈判中缺乏有效的抗衡能力。
4.诺基亚若对专利许可策略进行不合理改变,可能对中国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市场造成的损害。本项集中完成后,诺基亚可能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的不合理改变,将导致中国移动终端制造市场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制造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下游制造商知识产权的总体成本将增加。市场调查显示,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2014年中国手机生产量是16亿3千万台,占全球出货量的50%以上。但中国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较低,面对诺基亚不合理改变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可能选择退出市场或者将该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传导至最终消费者。前者将扭曲市场竞争格局,后者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并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多轮商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诺基亚于2015年10月8日向商务部提交的救济措施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全部股权案对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诺基亚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诺基亚应按要求履行其承诺并接受商务部依法监督。诺基亚承诺的条件如下:
诺基亚就其在收购阿尔卡特朗讯交易完成之日拥有的2G、3G和4G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称SEPs),包括阿尔卡特朗讯拥有的2G、3G和4G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履行以下承诺:
(一)诺基亚确认其支持如下原则:在对等的前提下,不应通过执行基于SEPs的禁令来阻止附有公平、合理、无歧视(以下称FRAND)承诺的标准的实施,除非专利权人已经提供了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而潜在被许可人却没有善意签订FRAND许可并遵守这些许可条款。
在对等和符合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判定一方是否为善意许可人或善意被许可人的相关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没有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愿意就有关诺基亚提出的许可条件是否与诺基亚承担的FRAND义务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争议交由双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独立裁决机构解决,愿意受该裁决约束,基于该裁决结果订立FRAND许可协议,并支付任何基于该裁决结果和协议可能产生的裁定赔偿和FRAND许可费。
(二)当诺基亚在未来将SEPs转让给第三方时,诺基亚将在这些专利转让完成后,将专利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其现有的中国被许可人以及任何正在与其积极进行许可谈判的中国公司,特别是以下细节内容:受让方的名称与地址,转让生效的日期以及所转让的具体权利。
如果某些SEPs被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对即将许可给中国被许可人的诺基亚SEPs组合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任何在转让前已经存在的中国被许可人在其现有(许可)协议到期之时应有权利就费率重新进行谈判。同样,对于在这些SEPs转让给第三方时正在与诺基亚积极进行谈判的中国潜在被许可人,如果这些转让的SEPs对诺基亚SEPs组合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诺基亚同意就其提供的许可费率作出考虑。为避免疑义,除了潜在可能被转让的SEPs之外,该重新谈判或提供的费率也应考虑潜在可能被纳入诺基亚专利组合的新SEPs。
(三)当诺基亚在未来将标准必要专利转让与新的所有人时,诺基亚仅会在新所有人接受诺基亚就这些标准基本专利已对标准化组织承诺的FRAND义务(包括在此同意的)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从而将FRAND义务同时转移给新所有人。
(四)商务部有权对诺基亚履行本承诺进行监督。为履行本承诺,诺基亚应当在每一日历年结束后45日内就上述义务的执行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该报告应包括:1. 诺基亚就受诺基亚FRAND承诺限制的SEPs要求执行禁令以阻止相关标准实施的案例;2. 报告诺基亚向第三方转让SEPs的案例及已签署的合同;3. 诺基亚履行向中国公司通报其所完成的专利剥离交易义务的情况;4. 就以上1至3项说明诺基亚遵守本承诺的情况。这些报告应受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中保密条款的全面保护。该报告义务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持续执行5年至2020年10月18日终止。
诺基亚应在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上述义务。为履行上述义务,诺基亚应制定详细操作方案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诺基亚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诺基亚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