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4年7月至11月对2013年至2014年度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业经国务院审定,现公告如下:
A级:上海市、广东省;B级: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C级: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4日